AI 律师与 ABA 职业行为准则

使用 AI 律师 并不会改变律师的伦理义务——同样的 ABA《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依然适用。2024 年 7 月,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了第 512 号正式意见,这是其首份针对生成式 AI(GAI)工具的正式伦理指引。

本指南将依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说明,逐一梳理胜任能力、保密义务、坦诚、监督和收费这几项义务如何对应到 AI 法律助手上。

一位律师在法律图书馆里,一边审阅打印文件,一边使用笔记本电脑,说明 AI 工具并不改变律师的伦理义务

使用 AI 律师并不会改变律师的义务——同样的 ABA《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依然适用。

注意: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AI 律师工具无法替代持牌律师,其输出也不构成法律意见——请始终核实 AI 生成的内容,并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持牌律师

ABA 第 512 号正式意见说了什么

ABA 伦理与职业责任常设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发布了第 512 号正式意见——这是该协会针对生成式 AI 的首份正式指引。它并未创设新的规则,而是将现行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适用于 AI 工具。属于其范围的义务共有六项:胜任能力(1.1)、保密(1.6)、沟通(1.4)、对法庭的坦诚(3.1/3.3)、监督(5.1/5.3)以及合理收费(1.5)。

ABA 关于生成式 AI 的首份伦理意见

在第 512 号意见出台之前,尝试使用生成式 AI 法律工具的律师并没有专门的伦理路线图——只有那些在大语言模型出现前几十年就已写就的一般性示范规则。这份意见将每一项义务转译为针对 AI 的具体表述,填补了这一空白,所依据的正是那套早已约束美国每一位持牌律师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信息图:将 ABA 第 512 号正式意见对应到六项义务及其示范规则编号

ABA 第 512 号正式意见将六项现行义务——胜任能力、保密、沟通、坦诚、监督和收费——对应到生成式 AI 工具上。

是示范规则,而非禁令

这份意见既不强制也不禁止使用 AI。它传达的信号是:对某种工具的益处与风险一无所知,对执业律师而言并非可接受的态度——对 AI 保持沉默,与对任何其他法律技术保持沉默,处理方式并无二致。第 512 号意见对应到生成式 AI 上的六项义务是:

  • 胜任能力(规则 1.1)——理解工具的能力与局限
  • 保密(规则 1.6)——防止客户信息被披露
  • 沟通(规则 1.4)——在 AI 使用具有实质影响时告知客户
  • 对法庭的坦诚(规则 3.1/3.3)——核实每一处引证
  • 监督(规则 5.1/5.3)——像监督非律师助理那样监督 AI
  • 合理收费(规则 1.5)——只按实际投入的时间计费

胜任义务:示范规则 1.1

示范规则 1.1 要求律师在代理事务中具备“合理必要的法律知识、技能、周密性和准备”。第 8 条评注将这一义务延伸到紧跟“与相关技术相关的益处与风险”,第 512 号意见则将这一表述直接适用于生成式 AI。

律师无需成为 GAI 专家。 第 512 号意见明确指出,律师并不被要求精通大语言模型的底层架构——他们需要理解工具的能力、局限以及容易出错之处,就像律师无需编写代码也能理解电子取证软件一样。

每一处 AI 输出都需要独立核实。 在不与原始资料进行比对的情况下,依赖生成式 AI 法律工具给出的不准确输出,本身就可能构成胜任能力上的失职,而在诉讼中,还可能带来执业过失的责任风险。

培训如今已是工作的一部分。 这份意见期望律师在将某款 AI 律师工具用于客户事务之前,先投入时间了解其错误率和典型失效模式,就像他们会去学习一个新的案件管理平台一样。

示范规则核心要求针对 AI 的具体适用
1.1 胜任能力合理的技能与准备理解 AI 工具的能力与风险;核实输出
1.6 保密保护与代理相关的信息审查自学习工具;查看使用条款
3.3 对法庭的坦诚向法庭作出真实陈述提交前核实每一处引证
1.5 收费只收取合理费用按实际投入时间计费,而非工具节省的时间

保密与知情同意:示范规则 1.6

规则 1.6 保护“与客户代理相关的所有信息”,第 512 号意见将自学习型生成式 AI 工具视为一种独特的保密风险,而非笼统的技术问题。

为何自学习型 AI 才是风险所在

以用户输入进行训练的自学习工具,会加大一位客户的保密数据日后在为另一位用户生成的输出中出现的可能性。第 512 号正式意见警告称,这类工具的设计方式使得输入其中的信息“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披露”保密内容给外部方,包括 AI 公司本身或平台的其他用户。

由于当今许多自学习型 GAI 工具的设计方式使其输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披露与客户代理相关的信息,因此在将与代理相关的信息输入此类 GAI 工具之前,必须取得客户的知情同意。——ABA 第 512 号正式意见

套用式的同意条款并不足够

第 512 号意见指出,针对 AI 相关披露,委托书中的通用免责条款并不充分;客户需要就哪些信息可能被披露、以及可能被如何使用,得到具体的说明。在将客户信息输入 AI 法律助手之前,律师应查看该工具的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必要时还需咨询 IT 或网络安全专业人员。某款工具在保密机制上的具体运作方式——包括 AI 律师的保密与特权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发挥作用——都值得在任何敏感事务接触该平台之前先行审查。

一位律师在输入客户机密信息之前,先审阅 AI 工具的使用条款

依据示范规则 1.6,在将机密信息输入 AI 法律助手之前,应先审查工具的使用条款,并取得针对该客户的知情同意。

在将任何与客户相关的内容输入生成式 AI 法律工具之前,律师应核查:

  • 该工具是否以用户输入进行训练,或是否为自学习模型
  • 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中关于数据留存的规定
  • 供应商是否提供企业版或退出(opt-out)模式
  • 是否需要针对该客户的知情同意,而非套用式的免责条款

坦诚与核实:示范规则 3.3

在第 512 号意见时代的评论中,最常被引用的警世案例是 Mata v. Avianca 案,它让每一位使用生成式 AI 法律工具的律师都直观地体会到了坦诚义务的分量。

  1. 一名律师使用 ChatGPT 为一份人身伤害诉状检索判例。
  2. 该工具生成了指向并不存在的案件的引证——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 AI 幻觉,在日益积累的 AI 律师幻觉判例法中有更深入的探讨。
  3. 这份诉状在未对引证进行独立核实的情况下,被提交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4. 对方律师在任何法律数据库中都找不到所引用的案件。
  5. 法院责令这些律师出示所引案件的实际判决书。
  6. 法官 P. Kevin Castel 认定,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1 条,该份提交系出于恶意。
  7. 法院对相关律师及其律所处以 5,000 美元 的制裁。

Mata v. Avianca 案的警示

Mata v. Avianca 案(纽约南区,2023 年)中,两名律师提交了一份引用了由 ChatGPT 编造的案件的诉状。Castel 法官依据第 11 条认定其存在恶意,对他们处以 5,000 美元制裁。此后法院反复强调的教训是:AI 律师的输出只是草稿,而签署它的律师要为其中的每一个字负责。

信息图:展示 Mata v. Avianca 案以 5,000 美元制裁收场的过程

Mata v. Avianca 案:未经核实的 AI 生成引证招致了 5,000 美元的制裁——依据规则 3.3,每一处引证都必须与原始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对法庭的义务

规则 3.3 要求对法庭保持坦诚——由 AI 法律工具生成的每一处引证、引文和事实主张,都必须在进入诉状之前与原始资料比对核实。

收费与监督:规则 1.5 和 5.3

还有两项较小但常被忽视的义务,为第 512 号意见的框架收尾:律师如何就 AI 辅助的工作收费,以及他们如何监督完成这项工作的工具。

为 AI 时间计费。 依据规则 1.5,律师只能就实际投入的时间收费。第 512 号意见在这一点上表述直接:“为几乎或完全没有开展的工作收取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 律师可以就其向 AI 律师工具输入提示词并审阅其草稿所花的时间计费,但不能就该工具相较于人工检索所节省的时间计费。

一位律师查看计费工时单和桌上的时钟,只就 AI 辅助工作实际投入的时间计费

依据规则 1.5,律师只按实际投入的时间——撰写提示词并审阅 AI 草稿——计费,而非该工具所节省的时间。

将 AI 视为非律师助理。 规则 5.1 和 5.3 以管理和监督的视角看待生成式 AI:律师必须监督 AI 工具的工作,一如监督律师助理或其他非律师助理,确保其输出在到达客户或法庭之前符合律师的职业义务。

依据第 512 号意见,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计费:

  • 为具体事务撰写和打磨提示词所花的时间
  • 审阅和编辑 AI 工具草稿输出所花的时间
  • 核实工具所产生的引证和事实所花的时间

律师不得就 AI 工具相较于人工作业所节省的时间计费,也不得在没有客户就具体事务提出使用请求的情况下,就学习某款工具的一般性时间计费。

义务规则涉及 AI 时的要求
沟通1.4在客户询问或影响收费时披露 AI 的使用
收费1.5只按实际投入时间计费,而非 AI 工具节省的时间
监督5.1 / 5.3将 AI 输出视同非律师助理的工作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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